深圳的陈叔晚年立下公证遗嘱,把南山一套房留给贴身照顾的小儿子,罗湖另一套房由两个女儿平分。临终前一个月,小儿子哄着病重的父亲签下"赠与合同",把南山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两个女儿发现后起诉要求撤销。
一、过户≠继承完成,公证遗嘱仍可被推翻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便公证遗嘱已经做出,只要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当时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内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仍可通过诉讼推翻。
本案中,陈叔签赠与合同时已处于癌症晚期,存在认知能力下降的医疗记录与证人证言,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二、生前过户并非终局,重大误解可撤销
即便父母已将房产过户给某一子女,其他法定继承人若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至150条主张撤销。本案中,姐姐方调取了签约录像与笔迹鉴定,最终获得有利判决。
三、律师提醒:多子女家庭的三条建议
- 立遗嘱要趁清醒时——最好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晰时办理公证遗嘱,并保留同期医疗评估记录;
- 过户前先做家庭沟通——避免单方操作引发亲情裂痕与诉讼;
-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子女,法律会倾斜——《民法典》第1130条明确,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靳海燕律师
深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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