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胚胎案离婚纠纷:男方称无财产可分割,要求女方支付诉讼费,律师解读 | 读特普法

发布日期:2026-08-13 10:46:17  浏览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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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胚胎案离婚纠纷:男方称无财产可分割,要求女方支付诉讼费,律师解读 | 读特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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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婚外胚胎案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该案中,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冷冻胚胎做试管婴儿,还赶在身患癌症的妻子朱女士之前,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定于 8 月 11 日的庭审现已延期。

在离婚起诉状中,男方主张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案件诉讼费由朱女士承担,并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五项事项处,全部勾选 “无”。朱女士对此不予认同,她表示二人结婚已有 20 年,不可能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据其介绍,丈夫在上海、无锡、南京、深圳多地持有公司股权,婚内购置的房产至少两套。

朱女士的丈夫若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他目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诉讼费应该由谁承担?对此,本期《读特普法》邀请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的靳海燕律师解读。

若查实丈夫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靳海燕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查实丈夫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则丈夫可能会面临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利后果。

另外,如果丈夫在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妨害法庭审理案件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离婚案件诉讼费承担一般遵循什么原则?丈夫要求女方支付诉讼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靳海燕律师表示,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费一般遵循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

同时,离婚案件诉讼费的负担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分配情况以及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按一定的比例要求离婚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

丈夫要求诉讼费由朱女士支付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离婚案件处理的是离婚、抚养权和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补偿和离婚赔偿等相关问题,相关事宜的处理结果均涉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不应该由某一方独自承担。

丈夫目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靳海燕律师分析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丈夫目前的行为至少触及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第一,涉嫌重婚。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做试管婴儿,伪造结婚证件本身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丈夫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事实重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婚情形。

第二,构成与他人同居。即使不构成重婚罪,丈夫与第三者做试管婴儿这一行为本身,足以证明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两性关系和共同居住事实。做试管婴儿需要双方多次共同前往医院、配合医疗程序,时间跨度长、配合程度高,可以佐证同居关系的存在,符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情形。

第三,可能构成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丈夫在妻子患癌期间抢先起诉离婚,并在诉状中全面否认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患癌妻子承担诉讼费,客观上是对患病妻子的经济和精神双重打击。如果朱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来源,丈夫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可能构成遗弃;即使不构成遗弃,也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四,朱女士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丈夫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在妻子患癌期间抢诉离婚等行为,对朱女士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巨大的。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朱女士应在本案中同步提出该项请求,以避免丧失诉权。

朱女士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调取丈夫财产线索?

靳海燕律师表示有四种途径,第一种途径如下,案件中的朱女士为江苏无锡人,根据202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朱女士可以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也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查询丈夫名下的车辆。如果丈夫在外地其他城市有房产或者车辆,朱女士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申请查询丈夫名下在当地的相关财产。

比如广东省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因此,朱女士的配偶如果在广东地区有房产或者车辆,也可以依法向相关单位申请查询。

第二种途径:案件中朱女士陈述其丈夫名下有多家公司,朱女士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丈夫名下公司的详细内部档案,从中查询其丈夫在相关公司的持股情况以及公司资产情况等。

第三种途径:对于朱女士不掌握的丈夫名下的现金、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以及微信和支付宝等资产,女方可以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通过律师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详细的财产持有情况。

第四种途径:案件中朱女士的丈夫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或者给第三者购买了大额的财产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还可以在掌握相关证据后,通过起诉第三者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全额追回。

若遇到配偶起诉离婚、对方谎称、隐匿共同财产,当事人第一时间应当做好哪些证据留存?

靳海燕律师建议,如果遇到配偶起诉离婚并谎称、隐匿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时间做好证据留存:

第一,固定对方的虚假陈述证据。拿到对方离婚诉状后要妥善保存原件或复印件,特别要注意对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栏目填写的内容,对方填“无”的地方就是后续举证反驳的重点。诉状本身就是对方虚假陈述的书证,同时要关注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注意举证期限。

第二,全面梳理并保全家中的财产凭证。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类(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车辆类(行驶证、购车合同、车辆登记证)、公司股权类(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类(银行卡号、存折、银行流水)、投资理财类(证券账户信息、基金购买记录、保险合同、理财产品凭证)以及其他贵重财产的购买发票和债权债务凭证,能收集的尽快收集,能拍照的拍照,能复印的复印。

第三,及时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在举证期限内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信息,越早申请越能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继续转移财产。

第四,必要时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如突然大额转账、变更公司股权、出售房产等),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相关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对方进一步转移。

第五,同步收集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如果对方存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应同步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共同居住的照片或视频、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等证据,既用于证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能辅助证明对方隐匿财产的动机。

第六,建立对方异常行为的时间线记录。从收到离婚诉状之日起,记录对方何时起诉、何时声称无财产、何时有大额转账或资产变动、何时有过错行为被揭露等,帮助律师和法官快速理解案件全貌。

靳律师特别提醒,所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务必在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得采取侵入对方手机、跟踪窃听等非法手段,否则可能因取证方式违法而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本期说法律师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靳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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